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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市物价局、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联合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强调今后对汽车检测调试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企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下浮标准,并规定本市具有调试资质的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方可承接调试业务。 《暂行规定》要求对调试车辆经复检合格后才能向用户收取一次调试费;承接汽车二级维护、发动机大修、整车大修项目所发生维修过程中的调试,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调试费;调试收费须明码标价,并要开具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规定》还要求调试必须贯彻送检方自主委托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调试单位进行调试。汽修企业不得超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调试费。记者钟晖通讯员沈光辉 请您点击此处就本文发表您的高见 主编信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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