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件 搜索 新闻 短信 聊天 导航
新浪首页 > 车行天下 > > 帕杰罗受害者陆慧事件专题 > 正文
被唾沫淹没的法律:一评陆慧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4日 10:35 新浪汽车

  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因为一辆三菱汽车将中国公民陆慧撞成重伤而至今不予赔偿一事,媒体纷纷行动,群起而攻之。在媒体的引导下,普通百姓义愤填膺,以为三菱的行为是对中国法律和中国人民的公然蔑视。陆慧方更是在媒体慷慨陈词,称:"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亦已清楚的情况下,日本三菱公司却以各种借口、手段,甚至是欺骗的
方法,不顾陆慧早已无钱治疗的现实,不敢面对事实,拖延时间,使陆慧方对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的立场表示无法理解,如果陆慧方的观点或证据不属实,对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陆慧方十分欢迎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公开指出或到法院起诉,陆慧方一定奉陪到底。"

  检索其它相关的评论,案件虽未经法院判决,但三菱一方已然在媒体的审判中败走麦城。媒体的记者以为自己言论在为弱者伸张正义,普通的公民以为自己言谈的体现了爱国的情感。然而,正是在这些所谓伸张正义的唾沫声中,中国的法律被淹没的一干二净。

  道德胜利了,而法律正在蒙羞!

  三菱汽车肇事以后,三菱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本是一个法律问题。三菱公司承担责任的基本前提应当是:一、该汽车是三菱公司生产和合法销售的产品;二、肇事起因于三菱汽车的质量。检索一下陆慧方的言谈和所举的证据,我以为,本起纠纷绝非如陆慧方所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关系明确。"相反,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明、法律关系复杂。试析如下:

  陆慧方称: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肇事车所做的鉴定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中已经指明肇事车的生产单位是日本三菱,型号是帕杰罗v31,所以我们无须再做证明。第二,按照中国法律程序,如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对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鉴定报告持有异议,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应该向更高一级,也就是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议,而三菱汽车公司目前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中国的法律程序。

  陆慧方的言论不仅不合中国的法律,而且违背了基本的法理和人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庭查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缘此,任何单位的鉴定结论包括政府部门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当然的定案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实。陆慧方称:技监局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因此事实清楚。陆方在此显然故意混淆"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据的证明力"两个有根本区别的法律概念,从而误导媒体和公众。一份证据有"法律效力"不等于事实即得以证明。一份证据如果合法取得并与本案相关,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这不代表该证据不可质疑,更不能得出本案事实清楚的结论。一个刑事被告人的妻子是可以为其爱人提供证据的,该份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但该份证据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信,则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技监局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不代表技监局的鉴定即无可质疑。三菱方如果对技监局的证据提出怀疑,双方可以将通过诉讼在法庭上质辩,从而使事实得以澄清。陆慧方的逻辑是:鉴定结论是技监局作出的,而技监局作为政府是不可怀疑的,故此,鉴定结论是不可怀疑的。问题在于,政府恰恰是时常值得怀疑的。法治的一个功用是约束政府,其前提假设是:政府是值得怀疑的,而且永远值得怀疑。如果政府永远合理、公正,不可怀疑,则法治又有何必要?

  就本案而言,三菱方既已提出"案涉之汽车系走私以后,在中国非法组装"的主张,作为陆慧方以及政府部门就负有提证据证明该车系三菱公司生产和在中国合法销售的证据,这是陆慧方的法律责任,况且这一证据并不难获得。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汽车在办理入户之时,必须提供购买发票。汽车所有人以及政府公安部门应当有据可查。然而,在三菱方已明确提出涉案汽车是"走私组装车"的情况下,陆慧方仍然一直不提供直接证据,这不仅使我,一个法律人,而且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的公民都会对陆方所言产生合理怀疑。陆慧方称,如果三菱方对鉴定结论怀疑,应向上一级技监部门申请复议。在此,陆慧方将三菱方对鉴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权利"解释为"申请复议的义务"。依据中国的法律,三菱方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完全有权利对鉴定置之不理,等到诉讼提起以后,通过法院重新鉴定。三菱方没有法律义务申请复议。

  从法律关系角度,如果该车确系走私车的话,则三菱方应否承担责任存在很大疑问。生产者应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负责,此无异议。问题是,如果该车系"非法走私并被拆卸后自行组装"的话,则该车应否算作三菱公司生产就深值怀疑。因为"组装"本身就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不是三菱组装的车应否算作三菱生产的车在法律上是值得深究的。如果该车确系走私的车,问题就更复杂了。故此,本案决非象陆慧方所言--"法律关系"明确。

  事件发生以后,如果案件事实确如陆慧方所言"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话,则陆慧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及时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通过媒体进行道德审判。按中国法律,如果事实清楚,法院应即时受理;陆慧如果无钱诉讼,可以申请法院减免或缓交;如果无钱聘请律师的话,可以申请司法援助;诉讼提起以后,如果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而陆慧又急需用钱,则可以申请法院立即裁定三菱公司先行支付。据此不难看出,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陆慧完全可以通过诉讼得到即时救济。而事发一年多,陆慧方迟迟不起诉,却利用媒体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将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上升为中华民族与日本企业的抗争,将法律问题道德化。这不仅使人们对陆慧方的所言产生深深怀疑,而且其实质是借用中国公民朴素的民族情感以及媒体对于法律的无知来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不难看出,在媒体的一片叫骂声中,法律被湮没了。三菱公司在中国经营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但前提是,它有抗辩的权利。在事实不清,法律关系不明的情况下,三菱公司有法律和道德上的权利拒付款项。媒体以及公众进行"一边倒"式道德审判和指责,并逼迫三菱交钱,不仅是不合法的,而且是不道德的!这种行为不仅不能提高民族的尊严,相反,它将使中华民族蒙受耻辱。请记住"我可以服从,但是必须争辩",这是法治的基本前提,也是三菱公司的最基本权利。

    短信节日传情奖中奖:数码相机、CD/VCD……大奖总值5万元!


发表评论】【汽车论坛】【短信和E-Mail推荐】【关闭窗口

新 闻 查 询
 
新浪个人家园全面升级,买一送二超值大礼!



 相关链接
陆慧平安回到长沙 三菱对肇事车已进行取样(2001/12/21 11:54)
撞伤陆慧的吉普又出事故 三菱公司发表声明(2001/12/21 08:25)
陆慧今晨回到长沙 三菱对肇事车已进行取样(2001/12/20 16:24)
陆慧离京并向全国媒体发出一封公开感谢信(2001/12/19 10:01)
撞残陆慧的三菱车昨日再出车祸 造成1死1伤(2001/12/19 04:46)
总额为30万元 陆慧家人正式公开向社会借款(2001/12/18 18:16)
陆慧家人及律师作客新浪嘉宾聊天实录(五)(2001/12/18 15:46)
陆慧家人及律师作客新浪嘉宾聊天实录(四)(2001/12/18 15:05)
帕杰罗受害者陆慧事件专题  




车行天下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 1996 - 2001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