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吉普车被迫召回,是因为中国政府吊销了三菱汽车的进口许可证,三菱要想重新进入,必须作出让步,对中国政府和消费者作出一个交代,才有可能得到中国政府的谅解。
国产汽车的召回问题就远不是三菱汽车那么简单了,不说昌河方向机,也不说某国产汽车的发动机,只要看一下我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多少是与汽车方向盘失灵、刹车失灵(单边)、大梁断裂、车灯亮度不够等等有关,就可以对国产车辆在设计上的缺陷和隐患以及 零部件的质量问题略窥一二。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向汽车生产厂家索赔(要求召回也是一种赔偿请求)必须符合侵权之债的4个构成要件,其中第一个要件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商品过程中,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生产者赔偿;也是以损害事实的实际发生作为请求赔偿的前提。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发生三菱病车导致车损毁人伤亡的事故,即使三菱车在设计上再有缺陷和隐患,消费者也无权获得赔偿。
正如昌河汽车工作人员所说:“即使100多例投诉都是真的,与我们已投入市场的50万辆车相比,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言下之意,只要国家不要他们召回,即使100辆车全部车毁人亡,全部由他们负完全责任,他们也没有问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即使车毁人亡,死者家属最多也只能获得大约4—8万元的赔偿(以不同省份年人均生活费统计标准为基数补偿10年)以及车辆的修理费用。生命的价值如此之低,汽车厂家当然不怕赔,他们怕的是召回,要他们召回,无异于让他们走上绝路。
设立汽车召回制度必须有一个法律前提:产品的设计和质量有缺陷和瑕疵,有可能危及购买者、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时,购买者、使用者有要求生产者赔偿的权利。因为我国还没有这一项法律规定,所以,必须修改我国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设立这一全新的民法基本原则,汽车召回才有法律依据;没有这一法律依据,国家出台单独的汽车召回政策或行政法规都是不合法的,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合情合理,但不合法。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法院温毅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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