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被判承担90%责任 牛哥家属倒赔三千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 10:40 北京青年报 | |
醉酒驾车被判承担90%责任 本报讯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备受媒体关注的牛振华醉酒撞车身亡索赔案,昨天上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出现了戏剧化的结果。海淀法院认定牛振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负有90%的事故责任。按照这一比例一审判决:大货车主刘世龙赔偿牛振华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41190.3元。牛振华家属赔偿刘世龙汽车修理费、营运损失费等44701 .65元。两项赔偿相抵,牛振华的家属还要给付大货车主刘世龙3000多元。今年5月11日23时20分,牛振华在白石桥路醉酒驾车造成车毁人亡事故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进行了调查,牛振华酒精检测结果为205.0mg/dl,属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大货车司机闫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超载、无后防护杠;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行驶。海淀交通支队于2004年5月28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振华负主要责任,闫某负次要责任。牛振华的家属根据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书向法院起诉,要求大货车主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驾驶车辆。本案中,牛振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超速驾车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但其却放任结果的发生,仍然驾车上路,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对此,牛振华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闫某作为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上路行驶。但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在禁行时间内超载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从双方主观上的过错程度看,牛振华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闫某。因此,法院确定牛振华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闫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对事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一审判决要求大货车主刘世龙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摄影/本报记者陈柏 北京青年报: 李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