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7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颁布了名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的DB11/105—1998号地方法规,规定在北京对新生产轻型汽车中的第一类车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欧洲Ⅰ,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欧洲Ⅱ,第二类车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欧洲Ⅰ,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欧洲Ⅱ。
△1998年9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该通知除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所有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以外,还规定:自即日起由汽车制造企业对不适合使用无铅汽油的汽车进行改造;公共汽车要逐步采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自2000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
△1998年10月6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颁在了名为《关于对新车排放污染情况进行申报的通知》,除其他条款以外,还规定对准予在京销售的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抽查对象包括在用车。接着又颁布了名为<关于进京车辆必须符合北京市《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的通知>。
△1998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槁中提出,对新生产轻型汽车中的第一类车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欧洲Ⅰ.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欧洲Ⅱ,第二类车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欧洲Ⅰ,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欧洲Ⅱ。
△1998年12月21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名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的DB31/29一1998号地方法规,规定在上海对新生产轻型汽车中的第一类车从1999年7月1日起,第二类车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欧洲Ⅰ。
△1999年3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GB14761—1999《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国家标准,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国执行欧洲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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