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员领取牡丹交通卡前,须先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已登记备案的驾驶员,到原备案区交通支(大)队公告的办理点领取。未登记备案的驾驶员,须先办理登记备案,同时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
2、驾驶员须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凭证到北京市工商银行储蓄所免费领取牡丹交通卡(补卡除外)。集中领卡时间自1999年4月8日起至1999年6月30日止。
3、1999年7月1日以前取得驾驶证但在集中发卡期间因故未领取牡丹交通卡的驾驶员,须先到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然后到工商银行储蓄所领取牡丹交通卡空卡,再到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录入交通管理信息后方可使用。
4、1999年7月1日后新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须于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先到所在地交通支(大)队办理登记备案,同时领取《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再到工商银行储蓄所领取牡丹交通卡空卡,领卡后还须到备案地区交通支(大)队录入交通管理信息后方可使用。
5、被注销驾驶证的人员和无法正当理由三个月内不接受交通违法、事故处理的驾驶员,不予办理牡丹交通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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