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27日[1997]内贸函机字第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集团公司):
旧机动车流通是我国现代汽车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资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由四部委联合下发的计工H(199]767号文件中,已明确指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车辆管理和物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旧车市场的监督管理。物资厅(局)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整顿和办好旧车市场”。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多次批示,要求我部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工作,不仅要抓好汽车代理制,而且还要抓好旧机动车交易和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推动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部提出了《关于加强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与各有关部门搞好协调,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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