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8日电(记者崔丽) 三菱帕杰罗V31、V33事件余波未平,新型三菱帕杰罗V73一波又起。西安消费者刘文红等4人以损害赔偿为由,今天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将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告上法庭。
4位原告提出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290余万元的损失赔偿,其中精神损失费高达120万元。
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在索赔额中,作为车主的原告刘文红要求被告为其购买的三菱帕杰罗V73越野车进行退货处理,并按照汽车价款予以加倍赔偿,共退款110万元。代理律师李万华说,之所以进行双倍索赔,是因为三菱公司有欺诈行为。
据刘文红介绍,2000年8月25日,他从天津港保税区购买了一辆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生产的帕杰罗V73越野车,并于当日和另一原告陈平一起轮换驾驶该车返回西安。汽车行至开洛高速公路一段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小障碍物,陈平立即刹车欲减速绕行,此时汽车制动系统突然发生故障,致使汽车失控冲出护栏,翻入路边十几米的深沟内,造成车内4人严重受伤,其中包括两个年仅10岁的孩子。车辆也遭受严重毁损。
2000年8月27日,河南省高速交警支队郑州巩义大队经勘查认定,事故系陈平疲劳驾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所致。陈平和刘文红不服责任认定,将车托运回西安,并与被告方取得联系。刘文红说,经双方磋商,一致委托西安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车进行鉴定,结论证实,该车制动系统出现故障,制动力台架实验未达国家标准。
此后,刘文红、陈平就赔偿事宜与三菱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三菱帕杰罗V31、V33事件发生后,刘文红特意从西安赶至北京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中消协为此与三菱公司进行了多次调解。
在2001年2月16日对中消协调解的回复中,三菱公司称,刘文红拒绝对该车作进一步的鉴定,导致无法得出最终结论。即便如此,三菱公司认为技术鉴定数据表明该车辆是有制动力的,并非刹车无效,刘先生的索赔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刘文红、陈平说,这纯粹是在强词夺理。他们一再强调要我们做“路试”,现在车已经报废,如何做路试?再说,“有制动力”和“制动力是否达到标准要求”是两个概念。中消协有关人员说,按照有关规定,类似这种产品无法检测的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对方举出不存在制动力降低的证据。
刘文红说,从出事到现在已经8个月了,和日方的交涉没有一点进展,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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