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之中的《汽车消费政策》发出了建立我国新的流通体系的强烈信号。
《汽车消费政策》指出:“为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使汽车的售后服务得到保障,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建立自产汽车品牌专营销售和服务体系。现有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要在三年内逐步建立起独立的自产汽车品牌专营销售和服务体系。进口汽车的销售也必须由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建立独立的进口汽车品牌专营销售和服务体系。”
就目前情况看,进口车如果没有我国的营销网络支撑,要想打开中国市场将是相当困难的。上述规定将使未来中国汽车流通领域出现两个完全不同的销售系统——国产汽车销售系统和外国公司独立的销售系统,外国公司将为打开中国市场付出一定的代价。
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汽车消费政策》要求:“汽车经销商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其中少于九座(含九座)的载客车的营业范围由国家工商管理局审批。”并要求:“相应品牌的维修配件经销商应由汽车生产企业认定,并应持有品牌专卖的营业执照。”
在汽车流通中,二手车市场的规范程度一直有待加强,《汽车消费政策》指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可以兼营或专营二手车。汽车经销商在销售二手车时,必须出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年检证明,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订)。”“九座(含九座)以下的二手载客车经营必须具有相应的新车经营资格。兼营或专营二手车的经销商必须配备具有二手车评估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同时明确表示:“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对汽车经销企业二手交易,按增值部分收取增值税。”
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汽车消费政策》中规定:“从2002年起,国家对进入市场销售的汽车产品实行型式认证管理。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将指定型式认证机构定期发布‘型式认证公告’,未经认证批准的产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对于公安部门,《汽车消费政策》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汽车登记证制度,为车辆管理、汽车消费信贷、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
同时明确表示:“国家鼓励有关专业银行以消费信贷方式为私人购车提供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发展专业服务于汽车销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开展消费信贷、融资、租赁等各项业务。”
这一系列政策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鼓励国内汽车生产和金融服务等企业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通过借鉴和运用国外著名厂商在汽车服务贸易方面的营销方式、管理经验和服务理念,在5年期内,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产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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