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限之日不可等闲视之
自2001年9月1日和10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大于3.5吨的重型车辆和3.5吨以下的轻型车,排放控制都要达到欧洲1992年实施的I号排放法规的水平,国内商用车企业面临着一场严峻的考验。
9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官员李培女士,就轻型车和重型车(含部分中型车)的排放标准问题,向本报记者谈了几点看法。
从今年9月1日和10月1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柴油车和轻型车排放必须达标欧I。
李培说,国家环保总局从1999年就开始发文,明确要求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车排放应达到欧洲I号标准。2001年4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新标准的排放控制水平相当于欧洲1992年实施的I号排放法规的水平。标准规定:1、自2001年9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大于3.5吨的重型车辆及车用发动机(包括柴油车和柴油与天然气混烧的客车及货车)都必须满足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2、自2001年10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3.5吨以下的轻型车(包括客车和货车)都必须满足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的要求。
作为多年从事排放法规研究的官员,李培指出欧I标准是对汽车排放的最低要求,目前国内的技术储备完全具有达标条件,柴油车达标在技术上不会很困难。全国现有18个检测场已获得国家环保总局的认可,其排放检测数据可作为车型达标的依据。
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生产不达标车型,否则将受到经济处罚。
李培告诉记者,在9月1日全国实施相当欧I法规的重型柴油车国家排放标准之前,国家环保总局已下发文件提醒有关汽车制造企业,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生产不达标车型,改产符合标准要求的新车型。她说,环保局此次只是重申以前的规定,希望企业不要再对实施标准持观望态度。
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到各生产企业、销售市场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新标准的车型不得继续制造,逾期继续生产超标车辆的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将责令召回治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实施处罚。其处罚措施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李培强调说,对于因处罚生产不达标车型的企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这些企业自己负责。
记者问到,9月1日和10月1日以后,对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制造的车型上牌照是否会受到影响。李培表示不影响上牌照,对不达标新车的上牌控制还要有1-2年时间;但继续生产不达标车型的企业会受到处罚,有关部门将通过媒体、市场等多渠道公布那些继续生产的不达标车型和企业。她说从国外的惯例看,政府也是从对汽车制造厂家的管理入手,控制汽车尾气产生的源头部分,不让不达标车出厂。
不达标车型将上“黑榜”,高一级达标车型有望享受减税政策
李培说,国家环保总局正在着手制订3个目录:1、停产车型目录——指的是未达到欧I标准的车型;2、达到欧I标准的车型目录——指的是允许销售的车型;3、达到下一阶段排放法规要求的车型目录——指的是可以享受减税政策的车型。
据了解,环保局根据市场调查及各企业申报的情况,近期将要公布一个不达标车型名录,涉及车型几千种。为了鼓励制造企业和用户生产、使用达标车,进一步推动环保水平的提高,国家经贸委与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候公布一个减税车型名单。
李培最后说,国内汽车厂众多,在执行环保法规方面水平参差不齐,大厂好一点,小厂则差一点;实施新的排放标准,将会进一步加快国内企业优胜劣汰的进程。目前国内大城市对标准执行得较严,今后将会逐渐影响到中小城市乃至县乡。她透露,为使机动车的排放治理更加全面和配套,今后还将出台农用车、摩托车的相关标准措施。(本报记者孙红)
《中国汽车报》(2001年09月10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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