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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使交通执法更人性化(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 07:3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记者 王智 摄日前,备受关注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的出台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很多读者打电话询问《办法》制定的具体情况。为此,记者采访了曾参与《办法》制订的陕西省人大法治委办公室的姜女士。

  《办法》更加人性化

  《办法》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为: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9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姜女士告诉记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老百姓讨论最多的就是第七十六条,以上这些规定是对第七十六条的补充,希望一方面能够保证道路交通的有序,另一方面也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赔偿金额更加细化

  此《办法》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第八章,详细规定了何种违章,将受到何种程度的处罚。比如,行人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将被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自行车的,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受罚的,可扣留其非机动车。

  姜女士告诉记者,之所以会制定出一个准确的处罚标准,而不是一个诸如从“多少元到多少元罚款”的处罚幅度,是为了防止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同样的违章,却出现人为的不公平的处罚结果。《办法》的制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原则性规定的细化和补充,使三者形成一个严密的体系。

  交通执法更正规

  对于《办法》中违法累计5次应书面告知、拖走违法停放车辆不得收费、不得以罚款数额考核交警以及当场罚款须出具正规收据等规定,很多读者表示了积极的回应,认为这些规定更多地保护了老百姓的利益。姜女士说这些规定也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细化。其中对违法累计5次应书面告知的规定,是受北京“杜宝良事件”影响而做出的。本来考虑违法一次就应书面告知,但根据每天8万人次的违章,交管部门的人力根本无法做到每次违章都书面通知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违法累计5次应书面告知的规定,此规定也是为了使交通执法更加严肃和规范。

  本报记者 张玮

  新闻回放

  杜宝良事件

  杜宝良,安徽农民,在北京贩菜为生。

  2005年5月23日,杜宝良偶然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10500元。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有违法行为。

  2005年6月1日,杜宝良前往北京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巨额罚款。北京交管部门随后向市属媒体披露“违章大王”接受万元处罚的事情,以期教育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不料,此事在媒体和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应,“杜宝良万元罚单事件”迅速成为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与服务是否失衡的热点话题。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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