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认为:要采用适合中国车情的法规
另一方认为:已经强制认证再要搞强制召回,鉴定机构该负什么责任
企业B:
我们在制定政策、法规方面,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为什么要跟西方亦步亦趋?比如排放法规,为什么不采用中国的排放法规,而要采用欧Ⅱ、欧Ⅲ标准呢?这样,中国的企业被卡住了,西方企业倒有一个进入中国的机会。这样有很大的危害性。
我们应该采用适合中国国情的法规,不要一味贪大求洋,一步就跨到西方去。
企业C:
关于召回制度,有一个问题:为什么在美国有许多召回的事件发生?在美国,汽车生产采用的是自我认证的形式。新产品上市前,汽车公司只要发布一个公告,说这个产品能够满足法规的要求即可。但美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委员会要对每年发生的车辆事故进行分析,同时听取消费者的投诉,并综合这些情况对汽车是否需要召回做出判断,这就是所谓"自愿认证,强制召回"。
而中国对汽车采取强制认证,汽车在上市前已通过了国家有关机构的强制认证,一旦以后出现问题,认证机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美国有那么多的汽车召回,和它的认证制度是有关系的。美国的召回制度也有许多配套的东西。中国要搞召回制度,也应该考虑到现有的认证制度和车辆管理方式。中国和美国汽车市场的许多东西都太不一样了,仅仅把它当中的一个制度拿过来而不考虑配套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很大的操作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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