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图:陆慧上诉--称找到重要证据 质疑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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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7月21日 10:38 潇湘晨报 | ||||
李正东法人 汽车改装厂 “陆慧事件”经过两年半的纷争,目前已进入二审阶段:原告陆慧的丈夫周建红日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在上诉状中,上诉人陆慧对一审判决提出了质疑,并称找到新的证据,进一步证明肇事车是一辆地地道道的日本三菱原装车。同时,该案第一被告李志明亦对一审判决不服,同时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谁是事故车生产者? 一审判决认为汽车底盘号条形代码系汽车的身份识别代码(VIN码)。而按购车制度,识别码VIN是车辆识别的唯一标志。上诉人据此认为这是判别“谁是事故车的生产者”的标准。 上诉人称,李志明在一审中举证了事故车的VIN码,代码为JMYHNV310VJ005894的汽车底盘号。日本三菱承认该代码中的“JMYHNV”代表日本三菱,但提出“李志明并未证明该底盘条形代码是出自事故车(湘A04945),其来源无法证实”。一审法院采纳了“三菱”的这一意见,“故李志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此,上诉人不予认同,并称李志明不能证明的问题已由原告证明:事故车车辆登记拓印与李志明举证的VIN代码和质检机关登录的VIN代码一致,证明它们出自同一辆车,“三菱”提交的证据所登记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原告及李志明的举证也是一致的。这些证据均直接、确凿地证明了该VIN代码是事故车湘A04945的代码,同时也说明了事故车确是日本三菱公司生产的,也是它组装的。 “三菱”证据漏洞颇多? 在上诉状中,上诉人还就“三菱”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质疑。 在一审庭审中,“三菱”提交了6份证据,力图证明事故车不是“三菱”生产,而是湖南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组装的。对此,上诉人称,“三菱”证据的漏洞是很明显的:湖南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的《湖南省机动车改(组)许可证》于1996年12月18日核发,但事故车也在这一天被检验出厂。在“许可证”上盖有“入户证明已发”,但实际上该厂的《湖南省进口车辆入户许可证》所登记的日期在三天后的12月21日。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汉寿县车辆改装厂1997年2月20日方被核准成立,该厂怎能在被核准成立的前一年就组装、生产、检验出了这辆车?一台汽车从许可生产到检验、出厂到销售出去,仅花了一天时间,这可能吗? 肇事车是走私车? “三菱”出示的证据为何会有漏洞?上诉人认为,“这套证据不仅不能证明被告日本三菱的主张,反而揭露了一个事实:事故车是一台走私车,其登记的内容是虚假的,它揭露的是一个走私汽车的犯罪行为,因为它(指事故车)既没有日方的出口证明,又没有中国的进口证明,还没有中国公安机关的处罚证明”。 上诉人同时称,陆慧方在走访汉寿县车辆改装厂的前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后(该厂现名为湖南汉旺进口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获得该厂(公司)证明,“在1996年和1997年两年间除了用于套牌以外,我们从未对原装日本三菱帕杰罗V31和V33进行过任何的改装和组装”。在陆慧方出示的一份录像证据也显示,这两年间,三菱原装车只是借“古索”的牌子,“上牌要便宜很多”。 上诉人认为,这几份新的证据只是一个补充,它进一步证明:事故车是一辆地道的日本三菱原装车,并且是一辆走私车。 据此,上诉人陆慧方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正”。李志明在上诉状中,除确认事故车系日本三菱公司所生产外,对一审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医疗费及赔偿数额等问题表示异议。(本报记者 周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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