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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事件”激起轩然大波--深圳车主拟联名起诉三菱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2月21日 11:43 投资导报


  “三菱”帕杰罗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新近传出三菱公司召回美日问题车却把中国的消费者排除在外,更引起众多中国消费者的愤怒。在深圳,提出欲起诉三菱的用户越来越多。

  车主:要告三菱算我一份

  上周,记者在位于八卦岭的三菱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看到,前来检测、更换制动油管的三菱吉普排起了长龙,从人们的表情中可以看出大家的心情是多么复杂。记者上前随机采访了几位车主。

  一位李姓车主告诉记者:“得知这一消息之后,先是惊出了一身冷汗,接着就很愤怒,还好我的车目前并没有发生什么事故。日本汽车公司将三流的车卖到第三世界国家,这是公认的事实,但万万没想到会恶劣到如此地步。现在我想先检测一下,看看有没有问题,然后再作进一步打算。”持这一观点者在问题车车主中占30%左右。

  在检测车间,记者采访了一位王姓车主,他的车制动油管已被磨平,如不更换很快就要断了。当他拿着那根破损的维系着生命的刹车油管时,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幸亏这个消息来得及时,否则不知道会酿成什么大祸呢!等车修好之后,我一定要起诉三菱公司,要求索赔,要不就干脆退货。这口气我实在咽不下。”

  而另一位黄姓车主的遭遇则更让人瞠目。他告诉记者,去年10月他与几个朋友一起开着一辆三菱V33越野吉普车到粤北山区自驾旅游,由于山路崎岖,在一个拐弯处躲避行人时紧急制动,但终因刹车失灵跌入山沟,所幸地势不高,并无人员伤亡。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把车拖回三菱特约维修站一检测,才发现是制动油管惹的祸。当时他只以为是个别现象,换了一根也就不了了之。“帕杰罗事件”被曝光之后,他如梦方醒,说,如果深圳车主状告三菱,一定要算他一份。目前来看,持此观点的车主占了60%左右。

  据了解,深圳目前帕杰罗V31、V33的保有量大约有8000多辆(其中公车与私车的比例为7:3)。由于大部分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加上使用情况没有多大异常,因而反应比较平淡。据一位王姓司机称,单位领导听说这一消息后,第一反应是要先去检测一下,如果有问题马上更换,对索赔等问题则持观望态度。这可以算作是第三种观点,大约占10%的比例。

  维修厂:问题其实早就存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其实三菱汽车公司北京事务所去年11月就曾给各地特约维修中心发出通知,要求对老款帕杰罗V31、V33后制动管进行改修,然而众多车主并不知情。由此可见,三菱公司早就意识到自己的产品存在缺陷及严重安全隐患问题,但采取了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拖延和敷衍态度。

  律师:  不仅要索赔,还要寻求法律制裁

  针对大部分车主愿通过法律途径向三菱公司讨个说法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几位律师,请他们就诉讼所能带来的结果作出分析。

  天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何奇志律师认为,两款帕杰罗越野车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即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应定性为产品有缺陷的不合格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秩序,那么,有关行政部门应该运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三菱汽车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同时,关于三菱公司早在去年就已预见V31、V33型车存在这类事故隐患,而故意采取隐瞒真相和欺诈行为,从而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可能,若得以证实,那么此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三菱汽车公司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的各种损害,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应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者可以向三菱汽车公司或其产品销售者要求修理、更换直至退货,并赔偿损失,所受损失的赔偿项目与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譬如:由此支出的检测费用、运输、修理费用、误工费用等;更有因此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则应负责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或死亡赔偿金等,还可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三菱汽车公司欺诈用户的事实得以证实,则要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一倍的增加赔偿方式。据此,接受采访的律师认为,此次事件的处理原则是:不仅要求三菱汽车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还应对其依法从重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在中国即将加入WTO之时,我们要用鲜活的事实向全世界表明:中国用户的生命安全与财产权益同样重要,任何国际知名品牌及其厂家均应高度重视,再也不要用二、三流甚至不合格产品来愚弄、欺骗中国广大消费者。


所属专题:三菱帕杰罗V31、V33被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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